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规范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C +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例如:证书号C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申请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CO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
NINGBO XXX GROUP CO., LTD.
ROOM XXX,XXX MANSION,XXX EAST ZHONGSHAN ROAD
NINGBO, CHINA
注意:
1.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别。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申请单位,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3.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
XXX CO., LTD.
XXX MUHREN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
1.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得留空;
2.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填写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 FROM NINGBO TO PIRAEUS,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注意:指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即最终进口国(地区),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地区名称;出口至台湾的必须填写“TAIWAN,CHINA”。
第5栏:供签证机构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栏加注如下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ISSUED 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DUPLIC ATE",同时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
JENSON,
ORDERN0.325952065
LJCE766896505
CIN 1-270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或NO MARK);
4. 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应填写“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
SIX HUNDRED (600) CTNS OF SHRIMPS
***************
注意:
1.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第8栏:H.S.税目号
例如:84.14
注意:此栏要求准确填写商品的四位数HS税目号,不得留空。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9栏:数量
例如:1200KGS G. W.或500PC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制,以重量计算的可填毛重,也可填净重,如为毛重须加注“G.W.”(GROSS WEIGHT),净重则加注“N.W.”(NET WEIGHT)。
第10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
SDAKFK22
MAY 08, 2017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NINGBO,CHINA MAY 10,2017
注意:
1.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
2.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例如:
NINGBO, CHINA MAY 10,2017
注意: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证书正本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
2. 签证机构一般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如客户要求也可在副本上加盖印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所有内容除第2栏,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表示;
3.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及原证的复印件,经签证机构核实,予以重发。
4.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证、重发证有效期同原证书。
5.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更改,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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