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亚太证书)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B+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B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亚太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NINGBO XXX GROUP CO.,LTD.
ROOM 1209,XXX MANSION,
XXX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
注意:
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DCCCORPORATIN
12345BL 3LT,XXX,GOJAN-DONG
NAMDONG-KU,INCHEON,KOREA
注意:
1.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亚太协定》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2.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第3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注意:
1.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2. 签发重发证书时,签证机构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签发日期,并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DATED __ WHICH IS CANCELLED。”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NINGBO TO BUSAN BY SEA
注意: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最终收货地应与第11栏进口国保持一致。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税则号
例如:3204
注意:此栏填写第7栏货物名称对应的4位HS编码。
第6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例如:
JENSON,
ORDERNO.325952065
L/CE766896505
C/N1-270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应填写“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例如:
SIX HUNDRED (600)CTNS OF SHRIMPS
**********
注意: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5.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如下:
a.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b.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c.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如:
1200KGS
注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需加注N.W.(NET WEIGHT)。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
SDAKF0522
MAY 22, 2017
注意: 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NINGBO, CHINA MAY 24, 2017
注意:
1. 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
2.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3.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例如:
NINGBO, CHINA MAY 24, 2017
注意: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2. 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证书正本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其不能与签名重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
2.《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英文填制。
3. 亚太证书不接受后发证,企业必须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运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签发该证书,逾期不予签发。
4. 亚太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5. 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予以重发。原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重发。
6.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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