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X+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X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中韩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NINGBO XXX GROUP CO.,LTD.

ROOM XXX,XXX MANSION,

93 XXX ROAD,NINGBO CHINA

注意:

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XXX CORPORATIN

5,XXXX STREET

SINGAPORE 618750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新加坡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

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 28 JAN, 2017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 ULSA V. 406S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SINGAPORE

注意:

如果运输工具未知的情况下,允许仅填写BY SEA, BY TRUCK或BY RAILWAY。

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5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

 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打上“SEE ATTACHMENT”,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加盖签证印章。

6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及HS编码

例如:

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HS CODE :320412

*** *** *** *** *****************

注意: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此栏还需填写商品的6位HS编码;

5. 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如属完全国产,填写“P”。

2.如使用了非原产于中国、新加坡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中国-新加坡自贸区累计价值成分不少于产品离岸价格的4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填写“RVC”;

3.符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例如:

1200KGS

USD 23234

注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需加注N.W.(NET WEIGHT)。同时加注出口商品FOB值。

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

SDAKF0522

JAN. 22,2016

注意:

1. 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11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NINGBO,CHINA OCT.24,2016

注意:

1.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SINGAPORE”;

2.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3.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栏:签证机构证明

例如:

NINGBO,CHINA  OCT.24,2017

注意:

1.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2.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提供给申请单位的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

3.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签发补发证书时,需在此栏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

4.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重发。签发重发证书的,需在此栏中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并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

2.中国新加坡证书各栏目用英文填写;

3.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签发补发证书时,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

4.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重发。签发重发证书时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并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

5.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请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退回原签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