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说明

1.为享受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方:中国、柬埔寨。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方的产品,享受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

必须符合中柬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章节相关条款的要求。

3.原产地标准:表格中第7栏每个商品,:

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产品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填入第8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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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产品名称:第7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6.协调制度编码应根据协调制度填写6位编码。

7.第1栏和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11栏声明并将其名称和地址填写于第7栏。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Ö)。

9. 第三方fp:当fp是由非成员方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fp”应予以标注(Ö)。该fp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fp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

10. 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章节第二节规则二十的规定,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Ö)。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11. 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章节第二节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
第13栏中的“补发”应用电子或打印方式予以标注(Ö)。如果不能用电子或打印方式标注(Ö),应在证书上应盖章有“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