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现有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以及东盟10国。2022年1月1日起,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0国正式生效,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2022年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随着今年RCEP对印度尼西亚生效,RCEP的15个签署成员国中生效成员数量已达14个。


根据海关统计,2022年1-11月,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进出口总额11.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7.9%,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0.7%。其中,我国向RCEP其他成员出口额达6.0万亿元,同比增长17.7%,超过全国出口总体增速5.8个百分点。RCEP实施一年来,有效提升成员国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水平,为区域乃至全球发展繁荣注入强劲动力。


2022年12月2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1日生效以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协定高质量实施工作,指导和支持地方、行业和企业抢抓RCEP机遇,高效利用RCEP市场开放承诺等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协定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我与RCEP其他成员贸易持续较快增长。


RCEP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 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 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 RCEP 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 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3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 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 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出 口 商 或 生 产 商 希 望 该 信 息 保 密 的 , 可 在 该 栏 填 写 “ 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VAILABLE”。 

第 4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 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 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 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 RCEP 成员方口岸。 1 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在此处键入] 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的 运输细节。 

第 5 栏: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 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 此类推。 

第 7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 致。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 N/M ”或“ NO MARK” 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 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 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 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 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 头。 如唛头中有任一行最大字节大于第七栏宽度。唛头在商 品描述特殊条款的结束位置后再空一行开始打印,可使用 7 —13 栏空间。 

第 8 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 别。货物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货物应 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 [在此处键入] 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 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 “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 如 “ NUDE CARGO ”、“ IN BULK ”、“ HANGING GARMENTS”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 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每项货物描述后应列 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 9 栏:货物 6 位 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 6 位 HS 编码。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 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令第 255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 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填写 “WO”。 

2.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 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E”。 

3.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及《公告》附件 1 的规定,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 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 其他要求的: (1)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 的,此栏填写“CTC”; (2)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 [在此处键入] 的,此栏填写“RVC”; (3)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 的,此栏填写“CR”。 

4.如果货物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 条款(《办法》第六条)或 “微小含量”条款(《办法》第 八条),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或“DMI”。 

5.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 “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 “CR ACU”、“CTC DMI”、“CTC ACU DMI”。 

第 11 栏: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依据《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确 定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 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 若申请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 区)后打“**”。(例:JAPAN**) 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最高税率类型”。 

第 12 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 “RVC ACU”),应在此栏填写货物 FOB 价格。涉及第三方 的,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 [在此处键入] 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 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第 13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 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 迟于第 4 栏离港日期和第 15、16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 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 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第 14 栏:备注 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 对背证书)、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证书备注,换行展示。 (1)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 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 (2)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需打印原始原产地证 明信息,包括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 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 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打印规范 为: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 NO.原始证明号; DATE OF ISSUANCE : 原 始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ISSUING COUNTRY: 签发国;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 [在此处键入] ( 地 区 ); 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国的 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 企业申报背对背证书时,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 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 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时,由要素申报系统返填,首次 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 商授权号允许修改,一般是原始证明本身为背对背证明时才 修改。 (3)若该份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需打印以下信 息 :“ CERTIFIED TRUE COPY ”;“ 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 签发日期 ,例如: JAN.01.2022)”。 (4)证书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 息。 第 15 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 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 RCEP 成员方。申报日期应 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6 栏: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 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在此处键入] 第 17 栏:其他标注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勾选“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party invoicing”;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RCEP产地证是非常容易申请的,一般负责签发RCEP产地证的机构为各区的海关部门,若是企业有需要则可直接委托Agent(我们)代为申请即可,简单方便,而且,通常只要1-2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日本RCEP产地证的原件,那么日本RCEP产地证该如何申请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企业直接委托Agent(我们),并由我们向企业提供一份RCEP产地证格式;

2、企业根据提单箱单商业发票等清关资料妥善填写RCEP格式,填好后并回传给Agent(我们);

3、我们将填好的格式录入系统并出草稿给企业核实;

4、企业对RCEP的草稿内容格式无误后,我们发予海关审核并出RCEP原件。

注:RCEP只能适用于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成员国之间,其他国家本身不适用。因此出口其他国家并不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国家是不具备申请RCEP产地证的资格。


申办日本RCEP原产地证多久出证

一一我司办理RCEP产地证书收到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并取得RCEP产地证明书。